时间:2022-11-21 10:58 来源:华阴检察
为规范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加大监督力度,完善监督机制,提升监督能力,近日,华阴市人民检察院组织第三检察部刑事执行检察人员深入学习监外执行规定,指导司法工作。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应加大对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的力度,要立足主动做到“三个同步”:
一要事前同步监督。驻所检察人员对每个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病史、简历、案情、表现和刑期要做到了如指掌;
二要事中同步监督。要掌握罪犯的病情鉴定情况及批准法律手续是否齐全,如发现存在问题及时提出纠正意见或检察建议;
三要事后同步监督。检察机关接到批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通知书后,监所检察部门要根据事前、事中监督中的情况,立即做出是否全面审查的决定。
对于发现的问题,执行机关又没有及时纠正的,可视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在全面审查期间,罪犯不得出监;对没有问题或异议的,可不予全面审查,执行机关在接到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后,可将罪犯监外执行。
对暂予监外执行要拓宽监督渠道:
(一)对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正确纠正意见,不被执行机关或人民法院采纳的,检察机关可向人大提请监督执行,从而借助权力机关的监督来确保法律监督的效力。
(二)加强与其他司法机关的合作。即由检察院、法院、公安局、司法局四部门联手共同监督监外执行罪犯,预防重新犯罪和打击监外罪犯的重新犯罪活动。
(三)建立群众监督,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发挥街道、乡、村委会干部的力量,依靠社会综合治理优势,对监外执行罪犯齐抓共管,形成合力保障社会稳定。
同时要采取多种形式和渠道妥善做好监外执行罪犯的安置工作,严防“纸面服刑”加强监管力度,从而提高对罪犯的教育改造质量,使其尽快融入社会,预防重新犯罪。
编辑:王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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