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时间:2018-05-29 09:34 作者: 通讯员 李少鹏 来源: 来源:渭南政法网
渭南政法网(通讯员 李少鹏)2017年8月,被告人王某、曹某多次入户盗窃,侵害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安全感。近日,华阴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王某、曹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并责令二被告人退赔被害人损失。
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8月间,被告人王某、曹某先后七次在华阴市华山镇槐芽村、西吴村、桃东村、郝堡村、红岩村入户盗窃银手镯一只、组装电脑二台、西凤酒一瓶、手机、金项链及现金2600余元。
2017年8月26日,被告人曹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基本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并主动供述公安机关尚不掌握的其与王某在马某家盗窃的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曹某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严惩。综合考量被告人王某有累犯的从重处罚情节及被告人曹某有自首及能主动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在马某家盗窃的犯罪事实从轻情节,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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