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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犯罪屡教不改 运输毒品再被严惩

时间:2018-05-30 09:52 作者: 通讯员 李少鹏 来源: 来源:渭南政法网

渭南政法(通讯员 李少鹏曾因犯盗窃罪先后被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被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被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为了蝇头小利,明知是毒品而运输,数量达300余克,被告人鲁某某一审被华阴市人民法院以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000元。近日,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2017年7月18日17时许,被告人鲁某某以人民币1万元报酬接受“五良”(身份尚未查明,另案处理)雇佣从四川省长宁县运送毒品到河南省郑州市。被告人鲁某某拿到毒品后,用刀尖挑破毒品海洛因的包装挑出少许海洛因吸食。2017年7月19日6时许,被告人鲁某某联系其赵某,谎称要去打工,让赵某开车把他送到郑州市,赵某遂驾驶川Q9***5号黑色本田小轿车送鲁某某前往河南省郑州市。2017年7月19日21时许,华阴市公安局民警在连霍高速豫陕界收费站执行缉查任务时,当场从鲁某某身上查获含量为63.1%的毒品海洛因一大包,净重349.06克,甲基苯丙胺两小包,净重7.89克。公安机关对被告人鲁某某进行吗啡尿检,结果呈阳性。

华阴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鲁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运输,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被告人鲁某某系吸毒人员,其从“五良”处拿到毒品后,曾挑出毒品吸食,其对运输的货物系毒品是明知的。被告人鲁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一审判处被告人鲁某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000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鲁某某不服,认为一审认定罪名不当,其属于非法持有毒品,提出上诉。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程序合法,量刑适当,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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