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时间:2017-03-28 11:01 作者: 特约通讯员 李少鹏 来源: 来源:渭南政法网
渭南政法网(特约通讯员 李少鹏)曾因抢夺犯罪被判处刑罚,出狱后理应吸取教训,遵纪守法,重新做人,但却不思悔改,又实施抢夺犯罪,被告人贠恒被华阴市人民法院以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被告人贠恒因犯抢夺罪于2013年3月被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6年2月5日刑满释放。2016年8月12日16时许,被告人贠恒伙同杨某某(另案处理)驾驶一辆红色雅马哈摩托车窜至华阴市城区伺机抢夺,行至华阴市友好医院门前时,发现骑黑色电动车载着小孩的被害人张某。被告人贠恒上前假装问路,趁张某不备,用右手猛的将张某脖子上的一条价值人民币1602元的金吊坠拽走,坐上杨某某驾驶的摩托车快速逃离现场。后将抢夺来的金吊坠换成毒品,二人吸食。
华阴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贠恒伙同杨某某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在抢夺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贠恒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依法惩处;被告人贠恒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从重处罚。遂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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