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3-27 16:44 作者: 马平英 迪相同 来源:华阴检察
“司法援助,温暖人心。”3月26日,被救助人在父亲的陪伴下,将这面锦旗送到华阴市人民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办案干警手中,感谢这及时而温暖的救助。
近期,华阴市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控申部门全体干警在齐心协力打好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同时,积极寻找符合条件的司法救助对象,加强内部协作,持续加大司法救助工作力度。
在刑事办案过程中,发现一起涉及未成年受害人的司法救助案件线索,该院主要领导高度重视,要求办案干警开启绿色救助通道,加快办案进度,按照程序依法办理。办案干警通过深入调查、入户走访、核实情况,依法依规在十日内将司法救助金送达符合条件的刑事被害人手中。
司法救助是检察机关为刑事案件中遭受重大伤害、生活困难的受害人提供援助的一项重要工作。该院将检察职责融入疫情防控,融入脱贫攻坚,融入民生大局,积极实施三项举措,护航司法救助顺利开展,以履职担当的实际行动践行“司法为民”初心。
在今后的执法办案过程中,该院将继续积极为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人争取司法救助金,依法保障被救助人的合法权益,帮助被救助人度过生活的难关、心理的难关,尤其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普及:司法救助的对象和范围
《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明确规定,检察院应当予以救助的七类具体情形为:
1.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2.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3.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扶养、抚养的其他人,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4.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5.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向检察机关举报、作证或者接受检察机关委托进行司法鉴定而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者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6.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7.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
编辑:马华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