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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阴市检察院不断完善社会危险性证明机制

时间:2015-09-22 08:59 作者: 特约通讯员 刘国华 记者 高 娟 来源: 来源:渭南政法网

近期,华阴市检察院在审查逮捕案件办理过程中高度重视对细化后“社会危险性”条件的审查证明工作,不断转变执法观念,积极探索建立“社会危险性”证明机制,经与公安机关多次沟通协商,特提出以下明确要求。

该院明确要求公安机关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时,除应提交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证据外,还应提交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社会危险性的证据;明确了社 会危险性证明和双向说理过程中的文书制作要求;明确了社会危险性条件的证明标准及证据要求,规定社会危险性条件的证明只需达到“有一定证据证明”或“有迹 象表明”的程度,即证明具有社会危险证据的证明力强于不具有社会危险性的证据即可;明确了社会危险性条件的证明责任要求。社会危险性条件的证明由公安机关 负责;明确了对捕后案件的社会危险性证据实行跟踪监控机制要求。这些社会危险性证明要求的提出,具有较强的实践操作性。将大大提高审查逮捕案件的质量和效 率,为刑事案件在审查逮捕阶段的顺利进展提供了法律指导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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