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5-06 11:36 来源:华阴市人民法院
近日,华阴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涉及企业员工劳动报酬兑付的合同纠纷案件。
庭审现场
原告赵某某2018年11月经人介绍进入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市支公司,成为业务员,具体身份为外引主任,具体业务为搞增援做团队。被告公司根据行业特点和公司实际,对外引人员实行无底薪,视业绩进行奖励机制。被告公司向其业务员公布并实施了《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文件》人保寿险发〔2018〕420号,该文件经营津贴部分约定“筹备营业组主任自入公司第三个月(自然)起达成以下标准,获得相应奖励。时间第一个月,十年以上保费:≥20000/月,规模人力≥4,有效人力≥3,发放标准10000元/月;第二个月≥20000/月,规模人力≥5,有效人力≥4,发放标准10000元/月;第三个月≥20000/月,规模人力≥6,有效人力≥5,发放标准10000元/月”根据上述奖励标准,原告完成了2019年1月下达任务,被告兑现奖励10000元。2019年2月适逢春节,原告未完成任务亦未任何奖励酬劳。2019年3月(第三个月),原告超额完成了任务(任务20000元,完成31750元),规模人力6人,有效人力5人(均由被告电脑出单),完成了被告约定的目标任务,但被告未兑现劳动报酬10000元。经当庭询问被告,被告答复:原告确实完成了目标任务,但因有一笔单子(保险单)合同签订日期在3月31日,回执被告在4月1日才收到。经查证被告2019年3月22日下发的《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个人保险部)》人保寿险陕办发〔2019〕57号文件,该文件“关于调整《人保寿险陕西分公司个险渠道销售人员管理系统佣金计算日期》的通知”规定:交单、承保、客户签收截止日期均为每月最后一天,回执核销日期、回访日期均为次月15日。被告出庭经理推脱未付原告劳动报酬是上级原因。
在庭审中,法官向被告释法析理,说明国家政策法律对企业、公司无故拒付或拖延支付农民工劳动报酬的相关处罚文件及承担的相应责任,同时向原告说明应积极同被告协商解决,不应采用信访投诉等极端方式解决问题。
庭后,被告向上级汇报法院开庭情况后,请求法庭暂缓判决,愿意立即同原告协商解决此纠纷,原告亦表示同意调解解决。
编辑:王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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