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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家庭暴力的成因及法律干预

时间:2015-08-25 09:28 作者: 华阴市法院法官 孟庆国 来源: 来源:渭南政法网

引言: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构成社会的基本元素。家庭关系的和睦不仅关系到家庭成员的个人幸福,亦是社会稳定的基础。家庭暴力的存在严重地损害了家庭关 系的稳定,是造成社会不安定的一个比较重要的因素,也导致了许多严重的刑事犯罪的产生。为了维护家庭成员中弱势群体的权利、保障人权,维护社会的安宁与稳 定,在论述家庭暴力表现形式和特点的基础上,分析家庭暴力的危害和产生原因以及对家庭暴力的防治及救济措施的探讨是很有必要的。

一、我国家庭暴力的概念、现状

 (一)我国家庭暴力的概念。我国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 条将家庭暴力的定义界定为: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后果的行为。持 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二)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目前,家庭暴力已经成为世界范围内发生率相当高的一种社会现象,其严峻 形势为越来越多的国家和社会所关注。据媒体报道,我国家庭暴力的发生率在29.7%~35.7%之间,其中90%以上的受害人都是女性。而30岁~45岁 妇女则成为“家庭暴力”的高危人群。从各地妇联统计的数据来看,涉及家庭暴力投诉占婚姻家庭类投诉总数的比例均在30%以上。

2011年,全国妇联和国家统计局曾开展了全国性中国妇女社会地位的调查,结果显示,在整个婚姻生活中,曾遭受过配偶侮辱、殴打、强迫性生活等暴力的女性,占到24.7%,其中,明确表示遭受对方殴打的女性有5.5%,农村和城镇分别占7.8%和3.1%。

经过调查华阴市人民法院2011年的案件受理情况得知:2011年全院共收各类民事案件710件,其中离婚案件285件,占各类民事案件的40%还多,而在这285件离婚案件中发现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竟达112件,占总离婚案件的39%。

此外,据统计因家庭暴力最终导致离婚的比例更高达90%以上。家庭暴力已经与婚外恋并列成为离婚的两大重要原因。由此可见,家庭暴力早已不是个人私事,制定反家庭暴力的专门法律,将使中国4.01亿个家庭中的成员获得公权力的保护。

从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看,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家庭暴力的存在比较普遍。根据中国法学会反家暴网络的抽样调查显示,家庭暴力在普通人群中的发生率为34.7%。每年有超过十万个家庭因家庭暴力而解体,家庭暴力问题的影响已远远超出了家庭范围,仍然是社会普遍存在的问题。

2、家庭暴力的情节变得日趋严重,形式多样,手段残忍。由常见的辱骂、捆绑、拳打、脚踢到用棍棒皮鞭、匕首、残害女性身体的方法进行施暴,对受害者的身体和精神造成了难以抚平的创伤,严重侵害了其人身权利。

3、家庭暴力在各年龄段人群中都有发生,尤年轻人群比例最高。主要原因,一是因为年轻人在找对象时比较轻率,缺乏冷静思考,自己从外貌或家庭条件、工作 条件等方面考虑,而不从对方性格等方面看其是否适合自己;二是年轻夫妻经营婚姻的意识和能力缺乏,由于双方年轻气盛,发生矛盾时不能及时有效的解决,导致 矛盾激化,进而发生家庭暴力;三是因为刚刚结婚不久,夫妻双方工作压力大,如果夫妻双方不能及时调节心理压力,把工作上的烦心事或不快带到家里,也容易发 生家庭暴力。

4、家庭暴力具有一定程度的隐蔽性。实际上家庭暴力的发生率远比调查数据高,因为在传统观念上,遭受家庭暴力的人,因为种 种原因不愿为外人所知,还有很多人仍然当成家庭内部矛盾来看待,一些司法机关仍然抱着“清官难断家务事”、“不告不理”的态度,被动应付,不能主动积极的 去制止家庭暴力,一定程度上滋长了家庭暴力的发生。

5、随着社会的发展,家庭暴力也出现了许多新的趋势。一是“冷暴力”、“精神虐待” 逐渐在家庭暴力中浮现出来,并有成主流之势。二是,一些男性也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近年来,随着妇女社会地位的提高,妇女在家庭的主导地位日益显现,虽 然女性在家庭暴力中占大多数,但也不可否认,确实有许多男性在家庭中“抬不起头”且有上升趋势,男性家庭暴力受害者多数遭遇的是“冷暴力”或“精神虐 待”,及精神上的折磨。

二、家庭暴力的危害

家庭暴力成为全球关注的热点社会问题,受到国际社会和各国政府的普遍重视,原因在于无论对单个的社会个体,还是对整个的社会秩序,家庭暴力都具有极大的危害。

1、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整个社会的稳定有序,有赖于家庭的和谐稳定。不管何种原因导致的何种形式的家庭暴力,都是对受害人的身体与精神的摧残,当受害人的忍耐达到极限后,往往发生严重的刑事犯罪案件。

2、无论侵权、违法抑或是犯罪,任何侵害程度的家庭暴力,都是对受害人的身体、精神和情感的伤害,直接侵害了受害人的身体权、健康权、自由权、甚至是生 命权。对受害人而言,因为家庭暴力来源于与自己朝夕相伴关系密切的成员,其所受到的伤害是双重的,往往心理伤害更甚于肉体的伤害。

3、 家庭暴力对未成年人成长的影响。家庭暴力都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无论夫妻之间的家庭暴力,还是父母子女之间的家庭暴力,都会对遭遇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产生 恶劣而持久的影响。有调查结果表明,遭遇家庭暴力的孩子,54.6%成绩下降,20.8%不喜欢回家,12.8%性格扭曲,甚至违法犯罪。这些孩子中,成 人后往往崇尚暴力、使用暴力的概率比一般的孩子高出许多。

4、因为家庭暴力不能得到有效遏制而反复发生,对整个社会的伦理道德观念、社会价值取向产生了强烈的冲击,引起人们的是非观念模糊,伦理道德、价值观念异化,个人私欲膨胀,一切以自我为中心,一切以个人好恶作为评判和行为标准,为一己之欲,不顾亲人和家庭。

三、我国家庭暴力法律干预制度的概况

现阶段我国家庭暴力的法律干预主要是立法干预和司法干预。

立法干预:我国制定了一批含有禁止家庭暴力内容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 法》、2005年8月28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以及“三大诉讼法”,这些法律法规都对禁止“家暴”有原则性规定,全国妇联等七部门还 下发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全国28个省(区、市)也出台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或政策。

司法干预:反对和制止家庭暴力,仅有立法是远远不够的,对法的实际运用的司法活动是反对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最直接的反方式。我国现在的家庭暴力干预主体主要有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妇联、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四、我国家庭暴力法律干预制度的不足及其完善对策

第一,我国实际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的工作人员对家庭暴力行为的认识和定性不一致。由于目前我国对干预家庭暴力的立法还不完善,这就导致了实际处理家庭暴力 案件的工作人员在处理家庭暴力案件时由于各自的价值取向、学历、年龄、经验等方面的不同而导致对案件的定性及家庭暴力施暴者追究的法律责任大相径庭。因 此,我国除了在立法方面要做相当的完善工作之外,还要针对实际处理案件的工作人员加强专业培训,以提高他们的反家暴意识和实际处理案件的能力。

第二,我国的法院没有设立专门审理家庭暴力案件的法庭。我国目前在处理家庭暴力案件时,如果案件涉及的家庭暴力行为尚不构成犯罪时,法院依照民事诉讼程 序处理,如果案件涉及的家庭暴力行为构成犯罪时,法院依照刑事诉讼程序处理,而没有专门审理家庭暴力案件的法庭,也没有专门审理家庭暴力案件的法官,这也 导致了家庭暴力案件不能更好地得到处理。我国目前家庭暴力问题十分严重,要使这个问题得带更好的解决,建议我国设立专门审理家庭暴力案件的法庭,培养一批 专门审理此类案件的法官,来解决日益严重的家庭暴力问题。

第三,我国司法机关在干预家庭暴力时,对受害人的保护力度不够。在实际生活中 之所以有那么多家暴受害者忍气吞声、不愿甚至不敢去报案、起诉,就是因为我国在受害人报案后对受害方的保护力度不够,受害人怕报案后遭到施暴者的报复甚至 变本加厉的家庭暴力。针对此问题,我国虽然已开始借鉴英美法系的“保护令制度”(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从2008年开始在全国72家法院试点家庭暴力婚姻 案件审理,但该“保护令”也只是在当事人提出离婚诉讼中申请,保护受害者在提出离婚诉讼的过程中不受到更大的伤害,离婚诉讼前虽也能受理,但提出申请15 天内,当事人必须提出离婚诉讼。尽管如此,该“保护令”还是起到了很好的保护作用,成效显著。因此,借鉴国外四十年的保护令制度和实践经验,结合我国实际 情况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保护令制度,以鼓励受害人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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