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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有关家庭暴力问题的探讨

时间:2015-12-01 15:06 作者: 特约通讯员 贺晓庆 来源: 来源:渭南政法网

渭南政法网(特约通讯员 贺晓庆) 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及群众法制意识的提高,各基层法院离婚案件数量急剧上升,诉讼理由中有关家庭暴力的问题也屡见不鲜,本文从家庭暴力的根源及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处理与之相关的离婚案件两方面进行分析评判。

(一)家庭暴力的根源。

婚姻关系中有关家庭暴力的原因,本人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原因:一是数千年封建夫权、男权思想的影 响。中国农村有句谚语“打出来的媳妇,揉出来的面”。有些男人把媳妇看成自己的私有财产,认为自己花钱娶回来的媳妇就得听自己的话,顺自己的意,如果达不 到这个标准就是挑战了自己的底线,自然需要教训。二是随着经济发展及公民法治意识的提高尤其是女性人权思想的解放,能够意识到家庭暴力是侵犯自己的人权, 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保护自己权利。三是社会制度的影响,计划生育制度造就了成千上万的独生子女,这一代是含在嘴里捧在手心里的一代,没有受过委屈、没有受 到过质疑,一旦有人忤逆,很容易冲动暴力解决纠纷。

(二)离婚诉讼中家庭暴力的认定及处理。

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一条的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制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我国《婚姻法》将实施在夫妻之间的家庭暴力纳入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司法实践中,如果以此理由起诉离 婚,必须向法院递交必要的证据,例如报警记录、向妇联求救记录、证人证言、医院诊断证明等。只有口头陈述,如果对方否认则要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如果家庭 暴力具有持续性、经常性的特点,即构成虐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家庭成员行为如果情节恶劣,其行为还将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制裁。如果有刑事方面的裁判文书 证据对无过错方起诉离婚将是直接证据。但在司法实践中也必须注意到,一些夫妻平时感情良好,只是偶尔由于一时冲动,发生家庭暴力行为,而且情节也不严重 的,一般会给予批评教育过错方,注重调解和好,而不会一律判决离婚。

除此以外,家庭暴力的受害方可以在离婚时一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在诉讼期间,为免继续受到家暴,受害方可以申请法院签发人身保护令,法院也可以主动签发人身保护裁定,保护受害方的人身安全。

家庭暴力不只会使受害方遭受身体上的伤害,还会使受害方产生绝望、悲观、厌世等情绪,遭受精神上的痛 苦。当家庭暴力超过忍耐度,还会使受害人变成加害人,产生更严重的社会后果。但是,夫妻之间因纠纷偶尔发生的轻微暴力行为或因失手造成比较严重的身体伤害 与家庭暴力也有本质区别,家庭暴力一般有周期性的特点,表现为一种权力、力量上的控制,受害方一般都因害怕屈服。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必须注意保留、收集证 据,承办法官必须准确把握家庭暴力的特点及表现形式及其与一般的家庭纠纷区别,届以公正判断夫妻之间感情是否彻底破裂,是否达到法定离婚的条件。但是,通 过离婚诉讼来解决家暴问题是最不可取的方法,需要社会各界共同努力,需要妇联、政府、社区等机构共同努力来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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