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6-30 09:34 来源:央视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上观新闻、中国新闻周刊
和同事聚餐后
男子在回家途中
因酒精中毒引起的冻伤去世
当晚和他一同饮酒的4位同事
对此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什么情况下
同饮人应当对此类损害后果承担责任呢?
近期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审理了一起涉饮酒人死亡的案件
1
一个动作成无责关键
2024年1月的一天晚上,金先生与四名同事结束了一天的工作相约去某烧烤店聚餐。其间,他与同事一起饮用了一瓶自带且已开封的52度白酒。深夜,他们结束聚餐准备离开,一名同事见金先生身着单薄西装,便将一件薄棉夹克交给他让其穿上。随后,金先生自行打了一辆网约车回家。
次日清晨,邻居发现倒地的金先生并报警,可惜为时已晚。金先生送医后因医治无效去世,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显示,他的直接死亡原因为急性酒精中毒引起的冻伤。
金先生的亲属认为,四名同事作为聚餐的共同组织者、饮酒的参与者,应对金先生过量饮酒的行为进行劝阻并且负有看顾、照护的注意义务,但四人并未尽到相关义务,对金先生的死亡后果负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的聚餐属于同事间正常交往过程中发生的一次聚餐,根据现有证据难以认定四被告在聚餐饮酒的过程中对金先生存在强迫饮酒、劝酒等不当行为。根据监控,聚餐结束后金先生离开餐厅时能自行独立行走,未表现出明显的异常状态,且其中一名被告还向他提供了一件外套,四被告已经尽到相应的照顾、帮助义务,之后发生的不幸非四被告所能预料。而且,金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审慎管理自身事务,对饮酒可能会对身体造成的危害也应当明知。
最终,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了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家属提起上诉,因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现已生效。
2
无明文规定的
共同饮酒“注意义务”
近日,云南昆明的朱某丙与11人聚餐饮酒后死亡,法院审理后认为,酒局组织者、驾车送朱某丙者和另一位亲属因未尽照看及救助义务,承担次要责任,合计赔偿近20万元。其余同桌的8人属正常“敬酒”及未饮酒,不构成侵权。
一个月前,在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的一起类似案件中,尽管无证据证明存在劝酒或“斗酒”行为,法院仍认定共饮者与醉酒者死亡的事实存在一定关联,判令所有共饮者承担赔偿责任。
在共同饮酒引发的死亡案件中,同为共饮人,有人赔偿数万元,有的分文不赔;有人送医仍被追责,有人不照护饮酒者反而免责。这类“同酒局不同责”的判决差异,频频在社交平台引发争议:共同饮酒是否必须担责?责任边界应如何划定?
记者梳理多起相关判例发现,司法实践中共饮人责任大致分为三类:
◆ 饮酒者与共饮人共担责任,劝酒或酒局组织者担责比例更高;
◆ 饮酒者自负其责,共饮人免责;
◆ 共饮人自愿对饮酒者适当补偿。
普陀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助理陈莹表示,一般而言,饮酒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晓自身的身体情况和酒量,对于过量饮酒可能造成的损害后果应当有预见能力,如果饮酒者在饮酒过程中对于放纵自身饮酒具有较高程度的过错,则应当认定饮酒者自身存在过错。
“共同饮酒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则需要考量共同饮酒人是否存在违反合理的照护义务、是否对损害后果存在过错等因素。”陈莹说,由于饮酒特别是大量饮酒势必会降低人的判断力和控制力,增加危险行为和自身疾病发生的概率,因此共同饮酒人之间对彼此负有合理的注意义务,比如提醒、劝告同饮者适量饮酒、对于已经醉酒的同饮者进行适当的照顾、护送和救助。如果共同饮酒人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可能需要对损害后果承担一定的责任。当然,共同饮酒人的注意义务应当是合理适当的,为避免对正常的社会交往造成影响,相关注意义务应当以普通人的认知水平和行为能力为限,并以合理、适当为衡量标准,不宜对共同饮酒人设定超出合理限度的注意义务。
3
举证难
饮酒,原本是基于情谊、带有社交属性的私域行为。但一旦演变为法律纠纷,便迅速陷入“举证难、认定难、量责更难”的司法困境。
“有没有劝酒?”“是否知晓对方酒量和身体状况?”“怎么证明尽到注意义务?”类似的问题,成为庭审中的焦点。由于饮酒过程多半无影像或书面记录,如何通过举证来充分还原事实比较困难,当事双方往往各执一词。
从已有判例来看,举证能力的强弱在很大程度上左右了责任划分的走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综合处副处长李春香曾统计2016年1月至2018年6月期间,共同饮酒导致死亡的63起民事判决案例(排除交通事故、打架等因素),发现仅有39%的案件查明饮酒数量,而80%以上的案件对于席间是否存在劝酒、斗酒或者提醒、劝阻饮酒等事实未能查明。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今年4月底公布的一起案例,也揭示了举证困境对判决结果的直接影响。判决书显示,一审法院通过聚餐人员对当晚聚餐具体情况的陈述认定“未劝酒”。然而,死者家属在上诉中指出,仅凭聚餐时白酒的数量、共饮人之一有过提醒行为的陈述,推断认为无劝酒行为,缺乏证据支撑,与客观事实不符。
责任比例如何划分,也是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难题。从已公开的判例看,饮酒致人身损害的情形主要集中于三类:一是醉驾导致交通事故,二是醉酒后溺水、坠楼等意外事件,三是因过量饮酒诱发基础疾病、酒精中毒或猝死。除饮酒者本人外,责任主体可能还包括共饮人、场所经营者及交通事故中的其他肇事方等。多数案例认定饮酒者为主要责任方,共饮人承担次要责任。
代理过多起共饮者侵权案件的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坤了解到,法院在判定侵权责任前,会重点查明几个事实,包括酒局中各方的角色,如谁是组织者,是否有劝酒“斗酒”等不当行为,其他共饮者有无对醉酒者尽到通知家属、护送照顾等义务。这些事实不仅决定着侵权责任是否成立,也成为法院评估责任比例的重要依据。
值得注意的是,随着各地典型案例的发布,裁判思路逐渐明晰。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22年发布的共同饮酒人的侵权赔偿责任认定裁判要旨中指出,责任比例考虑原因力的大小。在因其他介入因素导致因果关系中断时,不能强加过重的赔偿责任给共同饮酒人,共同饮酒人已尽到合理的注意及照顾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同时,部分法院通过“过错责任原则”来替代此前个别案件中适用的“公平责任原则”,强调区分共饮人内部角色,反对“一刀切”地责任泛化。具体而言,法院往往综合考察共饮者是否为组织者、是否饮酒、是否提前离席、是否是初识者等因素,判断共饮人内部责任比例。
更有法院将“亲疏关系”纳入责任考量:若共饮人与饮酒者关系密切,则被认为应更了解其酒量与健康状况,在未尽提醒或施救义务的情况下,其责任比例亦随之上升。
法院提醒,酒桌文化虽然从一定程度上承载了社交需要,但过量饮酒却不仅有可能对身体造成损害,更有可能造成不可挽回的悲剧。每个饮酒者都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有最高的注意义务,无论如何,生命至上!
编辑:王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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